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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天然翡翠标志」的商号必须在店铺内售卖天然绿色翡翠, (店铺内不能售卖及陈列任何处理翡翠、树脂充填翡翠、染色翡翠或假翡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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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号须填写由香港玉器商会发给「申请表」及「规则及附例」各一份,由负责人签署及盖章后交回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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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号须缴付每年度之测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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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号须同意本会派员到申请店内抽取任何绿色翡翠玉件作鉴定测试之用, 测试玉件于鉴定后将获发还(抽取件数按当年度规定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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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理由,被抽取之鉴定玉件,经会方人员于申请店内将其密封,由申请商号按指定日期及时间交到鉴定公司(香港特区政府认可处的认可资格)作测试。
逾期或不按指示者,须得鉴定公司同意协商再作安排,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申请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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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香港玉器商会审定后,鉴定结果全部符合天然翡翠认可计划者将获发给「天然翡翠标志」一个。标志只可放置于申请表上所填写之地址, 期间如会员停业退会者,标志需交回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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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鉴定结果中有处理翡翠、树脂充填翡翠、染色翡翠或假翡翠,即在一次抽验五件玉器中,其中有一件鉴定未符认可标准,即非天然翡翠者,
而未符认可标准者, 申请商号将不获发「天然翡翠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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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翡翠标志」之有效期为一年。商会每年不定期抽验至少两次每次一件,而化验费用则由商号支付,符合认可标准者方可继续持有标志,以确保认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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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纠纷或投诉,处理办法如下: 参加商号如遇有顾客投诉时,被投诉的货品交由独立的「珠宝业鉴定所」测试,而被投诉商号须支付测试费用,
如测试结果显示不是「天然翡翠」,被投诉之商号须立刻十足收回货品,如被投诉成立者,该商号之「天然翡翠标志」资格立刻被终止, 及须交还该年度之「天然翡翠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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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违反上述任何规例, 商会可随时收回所发之「天然翡翠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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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有关不符合认可标准而引起之诉讼,会方不负上任何法律上之责任,商号同意赔偿会方因由于上述有关之纠纷或诉讼所承受之一切损失及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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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翡翠标志」为香港玉器商会所拥有,会方有权随时收回或更改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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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对上述「规则及附例」有最终决定权及修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