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申請「天然翡翠標誌」的商號必須在店鋪內售賣天然綠色翡翠, (店鋪內不能售賣及陳列任何處理翡翠、樹脂充填翡翠、染色翡翠或假翡翠)。
|
| 2 |
申請商號須填寫由香港玉器商會發給「申請表」及「規則及附例」各一份,由負責人簽署及蓋章後交回商會。
|
| 3 |
申請商號須繳付每年度之測試費用。 |
| 4 |
申請商號須同意本會派員到申請店內抽取任何綠色翡翠玉件作鑑定測試之用, 測試玉件於鑑定後將獲發還(抽取件數按當年度規定去執行)。 |
| 5 |
因保險理由,被抽取之鑑定玉件,經會方人員於申請店內將其密封,由申請商號按指定日期及時間交到鑑定公司(香港特區政府認可處的認可資格)作測試。
逾期或不按指示者,須得鑑定公司同意協商再作安排,否則視作自動放棄申請論。 |
| 6 |
經香港玉器商會審定後,鑑定結果全部符合天然翡翠認可計劃者將獲發給「天然翡翠標誌」一個。標誌只可放置於申請表上所填寫之地址,
期間如會員停業退會者,標誌需交回商會。 |
| 7 |
倘鑑定結果中有處理翡翠、樹脂充填翡翠、染色翡翠或假翡翠,即在一次抽驗五件玉器中,其中有一件鑑定未符認可標準,即非天然翡翠者,
而未符認可標準者, 申請商號將不獲發「天然翡翠標誌」。 |
| 8 |
「天然翡翠標誌」之有效期為一年。商會每年不定期抽驗至少兩次每次一件,而化驗費用則由商號支付,符合認可標準者方可繼續持有標誌,
以確保認可標準。 |
| 9 |
如遇糾紛或投訴,處理辦法如下: 參加商號如遇有顧客投訴時,被投訴的貨品交由獨立的「珠寶業鑑定所」測試,而被投訴商號須支付測試費用,
如測試結果顯示不是「天然翡翠」,被投訴之商號須立刻十足收回貨品,如被投訴成立者,該商號之「天然翡翠標誌」資格立刻被終止,
及須交還該年度之「天然翡翠標誌」。 |
| 10 |
倘違反上述任何規例, 商會可隨時收回所發之「天然翡翠標誌」。 |
| 11 |
一切有關不符合認可標準而引起之訴訟,會方不負上任何法律上之責任,商號同意賠償會方因由於上述有關之糾紛或訴訟所承受之一切損失及費用 。 |
| 12 |
「天然翡翠標誌」為香港玉器商會所擁有,會方有權隨時收回或更改設計。 |
| 13 |
商會對上述「規則及附例」有最終決定權及修改權。 |